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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狀中INVOICE的開立條款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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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大大不好意思,情況有一點點複雜...,請大大們耐心看完,並給予意見,謝謝!!A-開立信用狀公司B-實際領貨國內廠商C-國外原料提供廠商AB互為借貸關係之企業B在請A代開信用狀時,已請A於條款中註明B/L上NOTIFY跟CONSIGNEE都顯示為B且正本提單及文件也是直接寄給B.但對C而言去押匯時真正付款者為A,所以在製作船檔案時內含的INVOICE是開給A而非B,所以此時B在報關領貨時需要的資料中(1)INVOICE----A(2)B/L(NOTIFY&CONSIGNEE)----B(3)PACKING...顯示更多各位大大不好意思,情況有一點點複雜...,請大大們耐心看完,並給予意見,謝謝!!A-開立信用狀公司B-實際領貨國內廠商C-國外原料提供廠商AB互為借貸關係之企業B在請A代開信用狀時,已請A於條款中註明B/L上NOTIFY跟CONSIGNEE都顯示為B且正本提單及文件也是直接寄給B.但對C而言去押匯時真正付款者為A,所以在製作船檔案時內含的INVOICE是開給A而非B,所以此時B在報關領貨時需要的資料中(1)INVOICE----A(2)B/L(NOTIFY&CONSIGNEE)----B(3)PACKINGLIST----B請問各位大大,該請A在開立信用狀時加註何項條文,使得B名字也會出現在INVOICE上.謝謝!!





Dear 發問者: 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 500 ,第三十七條規定,商業發票之抬頭 1.原則上以申請人為抬頭人。 2.轉讓信用狀的發票: 第一受益人可代替申請人名稱。 ※ 3.例外: (1) 買方委託他人付款時, M 與 國外訂定買賣契約, 委託T申請LC, 信用狀上常指示 “ by order of T and for account of M “ 。此時 ,即以M 為商業發票之抬頭人。 (以下省略 )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上面發者的內容很長~ 意思是跟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 500 ,第三十七條A項 規定3. 例外 : (1) 一樣...... B (實際領貨國內廠商) 與 C (國外訂定買賣契約) , 委託 “A-開立信用狀公司” 申請LC , 所以你指要在LC 上指示: “ by order of A and for account of B “ , "B" 即可以~ 為INVOICE 抬頭人. PS: 如果你還不是很清楚, 可以問你們銀行, 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 500 ,第三十七條A項 ,他們應該也可以更清楚的解釋)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不好意思~ 有點晚上上來, 所以匆促回答, 希望對你有幫助. 晚安 睡睡去嚕! Have a nice day





一般INVOICE上只會出現一家公司的名字(AORB)、不會同時出現二個…如果C在PACKINGLIST上是打B的名字、那INVOICE上、也可以打上B的名字…只是怕有些銀行會挑瑕疵…如果C同意文件可以做B的名字…那麼就在信用狀上另外打INVOICE&PACKINGLISTSHOULDBE"B"但就像我說的…有些銀行可能會挑瑕疵參考資料:三角貿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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